平顶山法院网讯 今年某一天的上午,卫东区某小学的一间教室里,老师正在给同学们上课,突然“啊”的一声尖叫划破了空气,循声望去,后排的李辉(化名)紧捂左眼,鲜血从指缝中渗出,同桌周果(化名)失神地呆坐着。随后,老师将李辉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卫东区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查明,李辉与周果在上课期间为了争夺一支水笔互不相让,争执过程中,笔帽突然脱落,手持笔杆的李辉被笔尖扎伤了左眼。李辉住院治疗花费近3万元,该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法院认为,李辉因与同学周果争夺水笔受伤害,因二人均无民事行为能力,老师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学校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因学校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即30万元内)代为赔偿。同时,李辉与周果作为四年级学生,应该对其二人的行为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因此二人均具有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李辉各项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但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周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父母赔付),李辉自行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