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8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8时45分,家住汝州市西郊、现年41岁的被告人杨峰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汝州市庙鲁路南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李周驾驶的三轮汽车追尾相撞,致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张霞、周平受伤,周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周平死于车辆碰撞导致的胸、腹部、盆部严重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支付被害人周平医疗费用5242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霞表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周平的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杨峰的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进行了赔偿,被告人杨峰的家属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峰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