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冯某与葛某(已亡)系夫妻,双方共育有一子一女,儿子艳川于1999年去世,生前留有一女苏某现15岁,女儿艳春也已出嫁。2005年5月28日,葛某去世,葛某的父母于此前均已去世;夫妻二人留有房产一套。
葛某去世后,冯某再婚。因房产系冯某与葛某共同所有,又因其女儿及孙女对葛某所留遗产有争议,致冯某无法获得该房产全部产权,为此冯某先后给其女儿及孙女各5万元,但未订立书面协议,仍无法获得全部产权,后冯某为更好的行驶物权,将女儿及孙女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冯某的女儿辩称,母亲葛某去世后,原、被告并未对该案所涉房产就继承方面做出处理,要求按继承法重新处理。其孙女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该案经卫东法院主审法官多方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才就争议房产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冯某于一个月内支付被告艳春35000元,该套诉争房产归原告一人所有。
虽然在法律规定中子女具有同等继承权利,但在现实中父母亲财产一般都是由儿子继承。即传统意义上的“继承家业”,这是由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所决定的。然而人活着合理合法的获得财物的方法有很多,不能为继承先人的遗产而勾心斗角甚至大打出手,父母、兄弟姐妹就如仇人一般。也许为了一座房子或者是几万块钱而失去人生中一些很重要的东西,比如亲情。一个人追求物质的丰裕这没有错,否则这个社会便会停止不前,但是这一切的取得更应该基于个人的努力,而不能天天盼望能够得到大笔的遗产。
人活着有追求这没有错,但不要奢求不属于自己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