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原告马某与石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购得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铁北工人村住房一套。他们的儿子小马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4月结婚后暂居住在该房中。2010年3月6日,小马因病去世,其妻张某未再嫁。现马某夫妻要求儿媳张某搬出该房,张某不同意。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入住讼争的房屋是基于与原告之子小马结婚这一事实,且入住该房屋是经过二原告同意的。虽然而原告之子小马已经去世,但被告张某并未改嫁,仍是二原告的家庭成员,因此被告张某居住在讼争房屋中并无侵权事实。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二原告之子虽然去世,但儿媳并未再嫁,其与二原告之子婚姻关系中止,与二原告家人关系仍有延续,居住在诉争房屋中并未给二原告造成侵权,如果其儿媳再嫁,则二原告可以要求其搬出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