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离婚了,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利变更孩子的姓名?近日叶县人民法院廉村法庭受理了一桩抚养费案件。
王某和赵某离婚后,儿子归王某抚养。王某现已再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离婚时赵某每月支付3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儿子的基本生活,王某与赵某协商要求增加抚养费。但是赵某认为,王某擅自将变更孩子的姓氏,改为现在丈夫姓韩,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拒绝增加抚养费,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王某以儿子名义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之母在与赵某离婚时,虽约定每月给付小宝抚养费30元,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原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能满足孩子生活、学习的需要,故判令赵某每月再支付小宝70元抚养费。同时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并未禁止子女随继父姓。现实生活中,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王某改变儿子的姓氏,虽未与赵某充分协商,方式欠妥,但不能成为赵某拒绝增加抚养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