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夜宿在朋友家中,却趁人熟睡之机将其家中现金及财物盗走。日前,被告人郑某某因为盗窃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1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因故借宿在鲁山县辛集乡某村的朋友张某家。然而,次日凌晨一时许,郑某某趁张某熟睡之际,将张某衣袋及皮包内的现金70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和新大洲11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鲁山县价格评估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诺基亚手机价值360元,被盗摩托价值44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及手机追退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