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为获取低保,并没有失踪的人被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结果,人民法院明察秋毫,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0月24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宣告失踪案件作出判决,驳回了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郭某失踪的申请。
鲁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张某的儿子遇交通事故死亡后,张某的孙子张某某随自己一起生活。之后,张某的儿媳郭某改嫁,郭某改嫁后,张某某开始随外公一起生活。2012年9月,作为张某某利害关系人的张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某之母郭某失踪。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法院工作人员走访查实:被申请人改嫁后开始了新的生活,并未失踪。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郭某失踪的目的是为造成张某某成了孤儿的假象,可以获得低保。
鲁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郭某失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且被申请人郭某并未失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谨防通过宣告失踪骗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现象。宣告失踪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为骗取低保等利益,串通当事人、村委会甚至公安机关开出一些所谓的“失踪证明”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掩盖其非法目的,这种目的一旦得逞,其不良影响不可低估,应该引起有关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