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刘某、李某做生意因无资格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找张某帮忙,张某以某公司名义向刘、李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日前,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5月期间,刘某(已亡)、李某合伙向平煤集团某矿供煤,因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结帐,刘某通过张某以平顶山市某公司的名义向平煤集团某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抵扣税款1113527元。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