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房产开发商不遵守约定,一房两卖,致使购房人王某在支付完购房款,预付水电初装费及安装防护网后,却不能及时装修入住。日前,卫东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该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某房产商返还原告王某的购房款169179元、水电费初装费2800元,支付购房款利息42440.60元、赔偿损失3200元及加倍赔偿购房款式169179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产商于2007年11月19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王某购买被告开发的东景水岸项目中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69179元,并对相关事项也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王某分三次交清了购房款及水电初装费2800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住房钥匙,原告在接到钥匙后支出3200元安装了防护网。2012年6月,原告王欲入住该房时,发现房屋已被他人入住,该住户晚于王某9天时间与被告签订有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
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房屋买受人除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