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专职化”的倾向应引起高度重视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对于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法律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进行了充分的表达,但是该价值在实践中的效果却大打折扣。
以笔者所在的中部地区某地级市的两级法院为例,三年来,该市两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在10件以上的,2008年为31人;2009年为28人;2010年为24人。相反,从未参审的人民陪审员人数却一直居高不下,2008年为147人,2009年为151人,2010年为161人。许多地方出现了人民陪审员“专职化”的倾向。许多法院参审案件较多的陪审员基本固定,多为聘请的专职人员。如W法院从本院的工勤人员中选任陪审员;R法院选任一批专职陪审员,常驻法院陪审案件,成为事实上的“编外法官”。这些法院高频率使用陪审员,以此作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权宜之计,如L法院有几名陪审员一年参审案件多达三、四百件。“专职陪审员”的出现,与陪审制度所体现的司法人民性的价值相去甚远,如果陪审员不能做到实际参审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也就无法实现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从而使司法丧失了感受民意的性能机制,违背了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
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陪审制度使法官队伍在保持专业品质的同时,又能够使司法走近人民、贴近社会、反映民情、是司法听取民意的最佳途径,是司法民主的最好体现。改革和发展人民陪审制度,就是要更广泛地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更充分地听取民意表达,更好地把法院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司法权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保持和体现司法人民性这一陪审制度的首要特征和核心价值。
人民陪审制度虽是一种司法民主的形式,但我们绝不能满足于停留在形式上的民主,如果不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所谓陪审制度的民主价值也只是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因此,我们必须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创新和发展,而创新和发展人民陪审制度应该以充分体现司法人民性的核心价值和遵循司法规律为出发点,在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国外陪审制度科学扬弃的基础上,使人民陪审制度既充分体现司法广泛参与,又能完全自然地融入我国国情,既能广泛地吸收、听取和反映民意,又能保障陪审员真实有效行使参审案件的权利。
创新和发展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价值定位上,要明确人民陪审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当前许多法院、法官包括人民陪审员对于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认识产生了错位,将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作为陪审制度的唯一或主要功能。而实际上,正如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说的,人民性是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当然也应该成为人民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
二是在选任上,要充分突出平民性。最大限度降低对于陪审员身份、学历、法律知识等方面的限制,最大限度增加选任名额,将广大农村和城市的最普通群众纳入选任范围。把重点放在基层一线,增加农村和社区人员比例,特别注意吸收农村基层工作者、社区服务人员、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充实陪审员队伍。最普通群众的民意才是真正的民意,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到的司法民主才是真正的司法民主。
三是在选取陪审员参审案件时,可以采取相对固定的机制。将人民陪审员根据不同职业特点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件,并根据个人不同工作情况选择不同时间,分成几个不同的小组。在抽取陪审员参审案件时,由法院结合具体案件的类型和时间,在不同的小组内,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陪审员。同时尽量保持不同陪审员之间参审案件的数量基本均衡,并设定最低值和最高值,一名陪审员一年参审案件在10至20件之间为宜。这样既能避免陪审员选用的暗箱操作,又有利于陪审员充分发挥特长,还能有效提高参审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