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10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林,家住汝州市西郊、现年20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3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林驾驶证的被告人陈林,酒后驾驶豫出租车载着尚智斌、王萍、陈超、刘营四人,在汝州市北郊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坠入陆浑灌渠内,造成王萍、尚智斌溺水死亡。陈超自救上岸后跳入渠中救人时溺水死亡。经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林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肇事车的所有人汝州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及出租车的实际承包人陈伟赔偿被害人尚智斌的亲属86000元、赔偿被害人王萍的亲属4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萍、尚智斌的亲属分别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人陈林的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智斌经济损失26000元;某出租车有限公司、陈伟及被告人陈林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王萍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被害人王萍、尚智斌的亲属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陈林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