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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本是同根生 对簿公堂只因钱

  发布时间:2012-11-06 15:58:39


    平顶山法院网讯  本是一母同胞,姐弟俩如今却要对簿公堂。姐姐借弟弟十万元做生意,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可到期后,姐姐故意失踪躲债,弟弟无奈把妹妹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令姐姐支付弟弟借款100000元。

    43岁的原告卢某(男)与被告巴某(女)系同胞姐弟关系。原告从小过继给他人,改名为卢某,姐弟俩分开生活后便不经常联系。2011年5月,被告巴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打电话向原告借钱,原告于2011年6月1日借给被告10000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六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采取躲避方式,消失不见,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开庭时,被告并未到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为原告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现请求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认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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