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借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是许多人都知道的事,但往往人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很难分得清是非与陷阱,一朝糊涂将自己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错投他处,则会换来血本无归,欲哭无泪。11月8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被告郭某系平顶山市某投资公司(以下称平顶山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该公司与天津某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以下称天津私募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将客户投资的资金汇到天津私募投资公司,投资到期后由平顶山投资公司向客户返还投资份额。
2011年8月23日,原告向平顶山投资公司投资10万元,2011年11月19日,平顶山投资公司通过被告郭某的帐户向原告返还115000元。后原告又向平顶山投资公司投入183000元,被告郭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签名为郭某。同日,被告代表平顶山投资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同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郭某、魏某于2011年12月15日签下此协议,为郭某给魏某打下欠条为据,当魏某收到平顶山投资公司的还款后,不得再以欠条向郭某要求还款,如未收到,郭某将以欠条为据向魏某还款。后原告魏某持欠条要求被告郭某归还183000元,被告一直未偿还。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平顶山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取原告钱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代表的是平顶山投资公司,原告将钱款交付被告并非出于借贷目的,而是为获得利润而对平顶山投资公司的投资,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平顶山投资公司非合法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其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公众收取资金,投入天津投资公司,取得利润后再将本金及利润一同返回投资人,该行为系法律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