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2012年11月18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吴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该房屋。
经审理查明,和某与吴某系恋爱关系。吴某之子吴某某与和某在2009年1月15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和某以286000元买下了该房屋并做了房屋过户手续。两人解除恋爱关系后,吴某仍不搬出该房屋,现原告和某要求吴某停止侵权,立即返还该房屋。
法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以行政机关的登记为准,原告和某持有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系真实、合法、有效,诉争的房屋系和某所有,故和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