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失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汝州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村山里自家责任田里用火柴点燃田里麦秸时,引发王某承包的荒山着火,过火面积达310亩。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的近亲属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0000元。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因疏忽大意引燃山林着火,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