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在汝州市区某电脑门市前,用摩托车钥匙将梁某停放在该门市门口的一辆幸福家牌电动三轮车撬开盗走。经价格评估,该被盗三轮车价值26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事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依照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