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酒后驾车存侥幸 被判刑罚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2-11-27 15:58:17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2年6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一五菱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至 市区一交叉口时,被民警查纠。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刘某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65mg/100ml。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3271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