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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入厕产生怨恨 故意伤害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28 15:46:21


    平顶山法院网讯  在夜市上喝酒,因他人先自己一步入厕便产生怨恨,继而发生殴斗。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10月6日凌晨,24岁的被告人王某及同案犯李某、徐某、倘某、冯某、张某(五人已判刑)等人与被害人陈某、卢某、魏某、师某都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诚朴路南段某夜市摊喝酒。期间李某与一朋友上厕所时,对先一步进入厕所的被害人卢某产生不满。李某跑回到桌边召集自己的同伙打架,后被告人王某及李某、徐某、倘某、冯某、张某等人用啤酒瓶、铁凳子等对被害人卢某、师某、陈某、魏某等人进行殴打。其中李某用酒瓶子击打陈某的头部后又顺手将陈某的脸划伤,王某直接对卢某实施伤害行为。离开现场时,李某、徐某、倘某等人又返回来叫骂,其中徐某从车上拿出一把一尺多长的刀。四被害人中,陈某遭受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卢某的伤情为轻伤;魏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陈某、卢某请求法院对各被告人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所犯罪名成立。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能够坦白基本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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