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到汝州市,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王XX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以400元价格销赃。经价格评估,被盗车辆价值800元。
2012年3月17日上午10日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到汝州市某乡卫生院,用自制的开锁工具将许XX停放在卫生院内的一辆电动车锁打开盗走。经价格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800元。
2012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伙同肖某(另案处理)、程 XX到某乡会场,将一妇女停放在某乡政府门口的一辆捷安特电动车盗走,后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XX,赃款分肥。经价格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500元。
2012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同其友刘XX骑电动车到 某 乡买化肥时,张某将林XX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一辆电动车盗走,后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另案处理)。经价格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5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