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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引发口角 致人轻伤领刑

  发布时间:2012-11-28 15:48:57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 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秦某在自家东大门口因琐事与本村村民李XX发生吵骂, 秦某照李XX胸口打了一拳,又用脚照李XX的右侧肋部蹬,致使李XX右侧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李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秦某已赔偿被害人李XX35000元。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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