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抢劫案,以以租房为名去抢劫实施抢劫的被告人于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8000元。
2011年5月份的一天,商丘市民权县伯党乡的被告人于某到平顶山市区找在被害人李某开设的旅社居住的同案犯祖某(已判刑)玩,并商议对房东李某实施抢劫。5月22日13时许二人以租房为名,将受害人李某骗至二楼1号房间内。之后,祖某持刀对其威逼,被告人于某用两根黑皮电线将受害人的手脚捆绑,迫使受害人李某说出其两张银行卡密码后,祖某持卡到ATM机上取走7800元现金,同时又抢走受害人李某钱包内的420元现金及手机两部。祖某与被告人于某将受害人反锁在房间内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