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赵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徒刑六个月,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作案,撬盗他人车箱,终又获刑。11月24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1年8月8日,被告人赵某窜至平顶山市繁荣街与优越路交叉口附近,趁人不备,用自制撬锁工具将冯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后备箱撬开,盗走放在后备箱的黑色女式钱包1个,包内装有698元现金、1枚白色玉坠(经鉴定价值438元)等物品。后赵鸿飞被当场抓获,被盗赃物、赃款已发还。
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赵某窜至平顶山市新华区碧甫巷,趁元人之机,将停放在此处的1辆轿车内存放的3瓶“青瓷洋河大曲”酒(经鉴定价值324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其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罪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