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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债务非法要 拘禁他人犯律条

  发布时间:2012-11-29 15:28:49


    平顶山法院网讯  为索要非法债务强制拘禁他人,触犯刑律,锒铛入狱。11月25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四个月。

    2009年5月19日,被告虎某伙同艾某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在平顶山市东环路某户家中将冯某强行带至平顶山市新华区某茶社内,让其写了一份欠条,并向其索要欠款。后又将马某带至新华区某宾馆607房间进行拘禁,次日,被告人虎某又召集胡某、胡某某、张某、张某某(四人均已判刑)将马某转移至该宾馆另一房间内予以看管,2009年5月份22日21时马某被公安机关解救。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对因经济纠纷所引发的被告人虎某的非法拘禁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虎某为索要非法债务,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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