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XX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4月份的一天,冯某、曾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将盗窃的一辆白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杨XX。经查,该摩托车系2012年4月18日汝州市居民刘XX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摩托车价值5900元。
2012年4月份的一天,冯某、曾某将盗窃的一辆黑蓝色爱玛牌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 杨XX 。经查,该电动车系2012年4月23日汝州市居民李XX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100元。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是他人所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