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一帮游手好闲的小青年不思进取,不务正业,却又好吃懒做,为达到不劳而获又能吃喝玩乐的目的,竟商量谋划抢些钱花花,绑人又抢车,最终换来十几年牢狱生活。11月23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以抢却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康某、豆某、孙某有期徒刑十四年,李某十三年。
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康某、豆某、孙某、李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豆豆(在逃),经豆花事先预谋后,由李某寻找抢劫车辆,康某等五人负责在山顶公园山脚下寻找作案抢劫地点。期间,李某购买透明胶带一卷交与孙某。康某等五人将抢劫作案地点选定在平顶山市山顶公园山脚下某高尔夫庄园附近,并拔下种植的小树,作为作案工具,藏匿于草丛。当天晚上,李某以租车的名义骗荆某驾驶黑色“雅阁”轿车行驶至该庄园附近处,康某、豆某、孙、李某某、豆豆用树棍对荆某实施殴打,并用透明胶带、鞋带、皮带、铁丝对荆某实施了捆绑,将荆勇绑在树上,康某、豆某分别将荆某的钱包和两部手机抢走。六人驾驶荆某的黑色的轿车逃窜至洛阳市,由闫某联系买主,以1万元的价格卖于他人。闫某分赃500元,其余人分赃1500元或1600元不等。康某抢取荆勇钱包内现金900元,当天挥霍,豆某抢的两部手机,其中一部由豆豆使用,另一部诺基亚手机由李某以1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挥霍。2012年3月20日零时许,被抢轿车在连霍高速公路南半幅720公里处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事发后,驾驶员当场脱逃。被抢轿车经鉴定价值13万元,案发后损坏车辆已追还。
另查明,被害人荆勇与被告人李某家属于2012年10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家属一次赔偿荆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3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康某、豆某、孙某、李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豆某、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康某、豆某、孙某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康某、豆某、孙某、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