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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醉汉自行车 一朝案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30 16:09:07


    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盗窃案,因盗窃一醉汉自行车的被告人岳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今年5月3日0点左右,被告人岳某行至河南省质量工程学院东侧姚电大道路南时,在姚某酒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停放在自己身边的一辆工美雅马哈电动自行车盗走,当日又以600元的价格将电动自行车卖给一个叫“伟”的男子。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885元。被盗电动自行车已退还被害人学新。另查明,被告人岳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岳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岳某当庭自愿认罪,所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岳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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