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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笼坠落人死伤 施工责任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30 16:10:36


    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重大责任事故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初,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湛河区“倾城”小区工程的部分住宅楼发包给了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小区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开工,汤某挂靠重庆天字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资质进行4号、6号、8号楼的施工建设。梁某为工程安全、质量负责人,李某(已判刑)从汤某手中承包下来4号、6号、8号楼的工程。2011年4月3日李某以1000元的价格让没有专业资质的胡某(已判刑)拆除8号楼的物料提升机,胡某、宋某在自身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于3日下午带领没有上岗资格证的刘某等四名民工到润天倾城小区8号楼前进行拆除,下午15时47分在拆除过程中物料提升机的罐笼钢丝绳断裂,提升机罐笼直接从9楼坠落造成工人刘某当场死亡,蔡某等三名工人受伤。

    李某同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刘某亲属53.5万元;同被害人蔡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326.95元;已支付宋某各项费用15万余元,支付刘某31万余元。湛河区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案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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