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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便宜买赃车 领刑受罚真不值

  发布时间:2012-11-30 16:42:06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单处被告人丁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从辛XX (另案处理)处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银灰色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经查,该车系 杨 XX于2012年5月20日19时许在汝州市尚庄乡 某 村一饭店门口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1500元。另,丁某明知是被盗车辆,于2012年5月份分别以800元和600元的价格从 辛XX 出购买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和一辆森地牌电动自行车。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明知是他人所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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