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小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7年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王小X伙同王二X、李XX (二人均已判刑)、王XX(另案处理)乘坐 王小X 的红色昌河面包车到 某 村村东,盗割汝州市一公司200×2×0.4型号电缆100米,烧掉通信电缆外皮后,将烧剩的铜制线芯拉到 某村金某(已判刑)的废品收购站销赃。经价格评估,被盗电缆价值3900元。
汝州法 院认为,被告人王小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小X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