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贪污案,因窃取单位原煤的两被告人侯某、王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侯某、王某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侯某在担任一公司燃运部汽运班副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作为运煤司机的被告人王某将公司煤厂一车重达66.94吨的原煤(价值31295.79元)进行倒卖,共得赃款3.2万元,王某分得赃款2万元,侯某分得赃款1.2万元。现赃款已上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王某窃取一国有公司66.94吨原煤,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侯某、王某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退还赃款,对二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侯某、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