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房产商在买卖房产时不能光签订买卖合同,收钱入帐了事,更重要的是要协助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解除业主的后顾之忧才能完结事了,否则被业主告上法庭,就得不偿失了。11月28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主买房后开发商不协助办理房产证而引发的买卖合同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房产商协助原告刘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5年8月2日,原告刘某同被告平顶山某房产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79930元购买了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平顶山市劳动路的二套商品房,并约定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04年5月3日至2005年8月5日分四次交清了购房款计7993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商品房交付后,因被告未向原告出具购房发票,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被告形成纠纷。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而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房款后,没有向原告出具购房发票,致使被告在向原告交付房屋后,原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应对此纠纷承担全部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