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翻墙进入汝州市南关被害人 王XX家中,将其二楼卧室里放的灰黑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当天下午将此电脑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价格评估,被盗“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4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