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洛阳一市场从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处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红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经查该车辆系洛阳市某县村民张XX于2012年4月12日在该县一水稳搅拌站内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车辆价值585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所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