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一桩因口角发生的打斗本已经过公安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已履行,但事隔不久,原告马某又将被告朱某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及后期医疗费等共计12500元。卫东区法院受理该起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8月8日,原告马某到平顶山天安煤业公司十矿找到被告朱某,要求其为原告的儿子作证,双方发生口角,被告朱某将原告马某推倒致伤。事发后,双方于2011年11月12日经东安路派出所参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朱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700元,马某不再追究被告朱某的责任,双方签字后该协议已履行。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因要求被告朱某为其儿子做证一事与被告发生口角,导致被告朱某将原告马某推倒致伤。经公安参与,原、被告经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处理完毕,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马某再次要求被告朱某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