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与荣某(另案处理)到市区一米线店找其女朋友刘XX,见到金XX、肖XX 等人与刘XX在一起,姚某误以为金XX是刘XX又谈的男朋友,即和荣某上前殴打金XX,肖XX 上前劝阻,二人分别持凳子殴打肖XX和金XX ,将肖XX头部、左肘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肖XX 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肖XX达成协议,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姚某予以谅解。
汝州法 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