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2012年2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冯某伙同王XX、贾X、 贾XX、金XX(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一网吧因琐事预谋殴打孙XX。贾X将孙XX从网吧喊出后,五人将孙XX拉至桥上,对孙XX 拳打脚踢,致孙XX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孙XX 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7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冯某予以谅解。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一并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