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7月23日上午9时39分许,李XX持银行卡在汝州市市区一银行自助ATM机上取款后,将卡遗忘在该ATM机里。同日9时41分许,被告人唐某到该ATM机上取款,发现李XX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即直接从中取出现金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被害人。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能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