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件快讯

信用卡遗忘取款机 窃取现金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2 11:30:27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7月23日上午9时39分许,李XX持银行卡在汝州市市区一银行自助ATM机上取款后,将卡遗忘在该ATM机里。同日9时41分许,被告人唐某到该ATM机上取款,发现李XX遗忘在ATM机里的银行卡,即直接从中取出现金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被害人。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且能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3630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