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0年5月13日夜,被告人金某、沈某伙同王XX、刘XX(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后到平煤集团某矿附近,用面包车盗走销排5件,途中因面包车爆胎,刘XX又电话通知常XX(已判刑),常XX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在转移赃物途中被抓获。被盗物品追退失主。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875元。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沈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