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的妹妹刘英某(另案处理)送到王某家中一辆无合法来历凭证的红色嘉陵牌三轮摩托车,王某以低价购买。经查,该车系王XX于2012年1月6日在汝州市一小区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42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
2012年3月份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的妹妹刘英某送到王某家中一辆无合法来历凭证的蓝色国本牌三轮摩托车,王某以低价购买。经查,该车系赵XX于2012年1月19日在汝阳县城一家属楼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56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
2012年3月份有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的妹妹刘英某送到王某家中一辆无合法来历凭证的蓝色北方永盛摩托三轮车,王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后又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其弟帅某(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董XX于2012年1月15日在汝阳县三岔路口被盗的车辆。经价格评估,该车价值547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他人所盗赃物而予以收购及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