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罪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秦某伙同杨某、王某、杜某、王某某(四人均已判刑)预谋后,到某矿围墙处,四人翻墙进入院内,盗出长2.4米11#工字钢17根。经价格评估,该被盗物品价值289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退事主。
201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伙同杨某、王某三人预谋后,到该矿三井盗走工字钢三根,后放置于自己家中。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事主。经价格评估,该被盗物品价值540元。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