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电话联系其朋友李XX,称要到汝州市小屯镇李湾村办事情借用李XX的车辆。后李XX驾车接上冯某一起到汝州市小屯镇李湾村杜XX家,冯某假称出去拉杜XX的电动车,将李XX的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骗走。冯某电话联系其朋友张XX,见面后以该车是自己的车欲出售而忘带身份证为由,借用张XX的身份证。当日17日许,在汝州市北环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被告人冯某以张XX的名义将该车卖给该交易市场的负责人高中庆(另案处理),得赃款13800元。经物价评估,该车辆价值1820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被害人。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