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唐某预谋后骑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至汝州市区一街西路口时,见秦X丽持挎包与他人说话,即放慢车速,当行至秦X丽背后时,刘某伸手将秦X丽的挎包抢夺走。二被告人骑摩托车正东逃离现场。秦X丽被抢包内装有金曼牌白色手机一部、现金50元及转运珠等物品。经物价评估,被抢物品价值共计837.4元。案发后,被抢物品已追退被害人。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刘某、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物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