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汝州市南郊某村村民尚XX在汝州市风穴寺附近经营一饭店。 2010年5月份停业后,尚XX关闭店门外出打工。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发现该饭店无人后,多次潜入该饭店院内,先后租用车辆盗走摩托车、家用电器及生活用品等物。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0758.5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追退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