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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滥伐林木 触犯法律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0 15:26:08


    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34000元的价格购买汝州市某村村民梁XX位于该村汝河滩内的一批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9月5日下午和9月8日上午分两次进行采伐。经汝州市森林公安民警和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被告人李某两次采伐杨树共计782株,采伐蓄积为49.5006立方米。2011年9月23日上午,李某到汝州市森林公安分局投案。

    汝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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