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房子卖与他人后本该自觉履行交房及办理过户义务,但张某某在卖完房后却仍让家人居该房内,且不配合买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12月28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卖房又占房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石某、张某搬出该诉争房屋。
2010年12月17日原告王某与案外人张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某将位于平顶山市建设路某家属院的房产卖给原告王某。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某也未将该争议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原告。后王某将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经法院主持调解,确认张某某于2011年5月25日前将房争议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原告王某的名下,王某将剩余房款付给张某某。张某某并未履行该调解协议。王某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张某某将房屋过户给王某。王某持裁定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局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时发现张某某的母亲石某及女儿张某仍在该房内居住,且拒不搬出。遂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案外人张某某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要求仍居该房内的二被告搬出。
案件在审理中,王某于2012年9月12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二被告仍居该房内。
审理中另查明,该诉争房屋原系张某某与其妻离婚时所得,张某某离婚后其女儿张某随张某某生活并居住在该房内,被告石某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内。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原告王某及其妻子在房屋产权登记后共同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立即搬出侵占原告的房屋理由正当,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