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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雇主拒付剩余款 施工方怒而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3-01-10 14:39:37


    平顶山法院网讯  做人要有诚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日前,卫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程某支付原告朱某剩余工程款6777余元。

    原告朱某经熟人介绍为被告程某干幼儿园批墙活,约定劳务费为21000元。该工程在施工期间被告支付原告7000元劳务费,工程结束后,剩余款项被告以原告所干的活需要维修为由不予支付。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9日,原告朱某与被告程某签订一份《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程某将位于平顶山市东安路中段卫东区幼儿园室内所有房顶和墙面批灰刷漆承包给原告朱某,承包价格按5.5元/m2,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生活费,验收合格付清工费,结算方式为保证工人伙食费,完工验收合格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朱某开始在卫东区幼儿园干活,施工期间,被告程某支付原告朱某7000元款项。同年8月13日工程完工,现幼儿园已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还进行了批墙刷漆,但被告却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行为属违约行为,对此纠纷的发生被告程某应当负全部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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