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卫东法院对一起照相馆将顾客相片丢失的服务合同案件做出判决,判决照相馆的开办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据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2007年12月21日,婴儿李某(出生5个月)在父母的陪同下到被告张某经营的摄影部拍摄个人写真及全家福。在拍摄过程中,李某哭闹,致使所拍照片无法圆满完成,没有达到李某父母的要求。当李某父母提出不愿拍摄时,该摄影部工作人员要求其交50元押金,可以随时来补拍。后一直未补拍。2008年9月,李某的母亲因病去世。李某的父亲到该摄影部取相片,摄影部的工作人员告知没有对照片进行筛选,无法加印。李某的父亲便亲自选中了几张未经处理的婴儿照片,并询问全家福怎么没有。照片洗出后,李某的父亲认定照片不是李某的,且没有全家福。双方因此引起纠纷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拍摄照片,双方已就此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彼此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各自的义务。本合同中的双方都应彼此配合、相互协助才能使合同目的得以圆满实现。原告在拍摄照片过程中哭闹行为使拍摄难度加大,并导致部分照片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对未能圆满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给原告拍摄后没有把所有的底片进行完好保留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兼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且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同时合同纠纷中不适用此种方式,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合同纠纷中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本案中由于原告母亲的去世,致使全家福照片成为原告对母亲唯一的情感寄托,但这份全家福照片没有拍摄完成,被告应对原告幼小的心灵给予一定的安慰。原告要求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过高,且对于合同不能履行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赔偿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