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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私利侵吞公司财物 退钱又获刑后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3-01-17 14:59:01


    平顶山法院网讯  为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通过违法手段侵吞公司资金近四万元。日前,被告人常某某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常某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负责收取本县某园小区物业费的便利条件,采用伪造退款条、收取业主物业费等款项不入账的手段,侵吞某公司资金37757元。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常某某亲属将37757元现金交还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将侵占款项退还给某某公司,取得某公司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常某某服判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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