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不仅丢了工作而且还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元月十号,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06年至2011年在某单位任职总工程师、代理厂长、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办公室收受业务客户郝某、赵某、周某钱款4.9万元。其中2007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张某分5次共收受郝某5000元。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张某分4次共收受赵某4000元。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2010年中秋节、2011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张某分5次共收受周某4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