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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纪轻轻不务正业窃人钱财 判刑八个月望其迷途知返

  发布时间:2013-01-18 14:48:44


    平顶山法院网讯  不务正业多次在鲁山城区内进行盗窃,日前,年仅20周岁的被告人金某被鲁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伙同“王磊子”(真实身份不明)预谋后,携带自制拧子、十字起子、跳刀等作案工具,分别于2012年8月29日上午、9月10日晚上、9月12日中午去至鲁山县人民路某宾馆院内、鲁山县南环路某小区院内以及南环路某小额贷款公司门前,趁人不备,撬开车锁,盗走被害人韩某香、赵某晓、王某聪的红色“爱德森”电动车、青色“比德文”牌电动车、黄色“爱玛”牌电动车各一辆,销赃后将赃款挥霍。经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被盗电动车总价值3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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